关于出租合同的法律特点主要有如下:1、出租是出售财产用权和收益权的合同出租合同是以承租人用与收益出租物为直接目的,通过出租合同,出租人出售、承租人获得的均仅为出租物的用法权和收益权,而不是出租物的所有权。
无论是按期出租,还是不按期出租,无论承租人事实上对出租物的用法、收益时间有多长,承租人均不可以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这是出租合同与交易合同的根本不同。在交易合同中,卖方出售的是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对价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交易合同,买方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承租人通过出租合同获得的是标的物的用法权和收益权,所以承租人对出租物没处分权,出租物不可能成为承租人的财产。这一点又使出租合同与借贷合同不同开来。同时,应当注意出租合同的用法和收益,在通常情况下是连在-起的,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承租人对出租物既能够用,也可以收益。2、出租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出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负有肯定的义务,又互相享有肯定的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具备对应性,是一种双务合同。在出租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即出租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出租人是以自己所有些或用的物供给承租人用、收益,而承租人则对自己用、收益出租物付出租金.租金是承租人用出租物的对价。作为一种双务、有偿合同,这是出租合同与借用合同存在的根本不同。借用合同是一种单务、免费合同,借用人对物也有用、收益权,并于用后将借用物返还出借人,但借用人无需付出代价,不需要向出借人支付报酬或租金,是免费用。神州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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